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段)工程
用字第320000202300017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见
江苏省沿海输气管道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途径南通市海安市、如皋市和泰州市姜堰区、海陵区,路线全长约90.6公里。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2.20公顷(33亩),已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详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 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027号)。
三、依据相关城市总体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 段)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沿线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不影响沿线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江苏沿海输气管道海安-泰州-扬州段(A段)工程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7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3年12月8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zrzy.jiangsu.gov.cn/gtxxgk/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2f8bcc7e4a018c56c0d1d507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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