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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三)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三)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2018年以来部分地州以国土整治项目为名开垦天然牧草地;伊宁县政府甚至规避分级审批要求,2020年至2021年将草原化整为零批准开垦。

  二、整改时限

  2023年底前。

  三、整改目标

  全面禁止开垦草原,封住“开口”、堵塞漏洞。对以国土整治项目为名开垦的天然牧草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全面整改到位。

  四、整改措施

  (一)组织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从源头上杜绝开垦草原行为。

  (二)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一与上位法对照,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修订。

  (三)组织各地全面自查2018年以来以国土整治项目为名开垦天然牧草地的问题,对发现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台账,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于2023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伊犁州对伊宁县通过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批准开垦草原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予以撤销,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对“规避分级审批要求,将草原化整为零批准开垦”问题进行排查,并依法查处。

  (五)组织各地举一反三,依据国土“三调”成果,对辖区内是否存在将草原规避分级审批、划整为零审批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销号。

  五、完成情况

  (一)2022年7月29日,《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8月5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从源头上杜绝开垦草原行为。同步组织各地(州、市)加强学习贯彻和实施。该项整改措施已完成。

  (二)一是认真自查自纠。自治自然资源厅组织对自治区层面、各州(市)组织对州(市)、县(市)出台的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一与上位法对照,经认真自查均不存在“开口子”问题。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对厅本级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废止、失效、修改、继续有效的标准进行清理,并形成定期清理文件长效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该项整改措施已完成。

  (三)一是督促指导各地(州、市)对“2018年以来以国土整治项目为名开垦天然牧草地”问题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发现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台账,形成调查摸底报告。二是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由县(市)组织专家科学评估,再由地(州)组织专家复核认定后,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并对14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4个地(州)51个国土整治项目已全部整改到位。该项整改措施已完成。

  (四)2022年7月,伊宁县已撤销2021年未实施12个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伊宁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对2名责任人、伊宁县纪委监委对3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该项整改措施已完成。

  (五)督促指导各地(州、市)对辖区内“规避分级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开垦草原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并形成报告。经自查,伊犁州伊宁县、霍城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存在“规避分级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开垦草原”行为,对10名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该项整改措施已完成。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4日至12月27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1-8813141

  邮箱:xjgtkjstxf@sina.com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1-8871840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tzgg/202312/15e30a9d44a24328a6b551984d1cb28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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