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2
来源: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序号 | 案件来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责任主体 | 责任人 | 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1 | 抽查发现 | 晋自然资罚字〔2023〕1号 | 吕梁市离石区鑫磊石料厂 | 赵根平、雒武明 | 201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刘家舍窠村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且拒不退回本矿区内生产,违法开采矿界外石灰岩矿产资源4728295.27吨。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1.吊销采矿许可证(证号:C1411002009127130053233)。 2.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4728295.27吨×5.7元/吨=26951283.04元,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8085384.91元,罚没款合计35036667.95元。已缴纳罚没款221193.6元予以折抵(离国土资矿罚字〔2013〕第2号、离国土资矿罚字〔2015〕第2号、离国土资矿罚字〔2016〕第2号、离国土资矿罚字〔2018〕第3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19〕1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21〕3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21〕6号)。应缴纳罚没款34815474.35元。 |
2 | 抽查发现 | 晋自然资罚字〔2023〕2号 | 吕梁市离石区玉家峁兴玉建材厂(后更名为吕梁市离石区瑞勇建材厂) | 张新旺、闫平平 | 2010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吕梁市离石区坪头乡段家墕村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且拒不退回本矿区内生产,违法开采矿界外石灰岩矿产资源2208960.04吨。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1.吊销采矿许可证(证号:C1411002009127130051820)。 2.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2208960.04吨×5.7元/吨=12591072.23元,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3777321.67元,罚没款合计16368393.9元。已缴纳罚没款138204.87元予以折抵(离国土资矿罚字〔2013〕第1号、离国土资矿罚字〔2015〕第3号、离国土资矿罚字〔2016〕第1号、离国土资矿罚字〔2018〕第2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20〕第1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21〕第1号)。应缴纳罚没款16230189.03元。 |
3 | 抽查发现 | 晋自然资罚字〔2023〕3号 | 吕梁市离石区志诚石材有限公司 | 高海军、吴志刚 | 2010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吕梁市离石区吴城镇下三交村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且拒不退回本矿区内生产,违法开采矿界外石灰岩矿产资源2298075.73吨。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1.吊销采矿许可证(证号:C1411002010017130053406)。 2.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2298075.73吨×6.2元/吨=14248069.53元,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4274420.86元,罚没款合计18522490.39元。已缴纳罚没款141806.57元予以折抵(离国土资矿罚字〔2013〕第5号、离国土资矿罚字〔2014〕第4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20〕第5号)。应缴纳罚没款18380683.82元。 |
4 | 抽查发现 | 晋自然资罚字〔2023〕4号 | 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宏达石料厂 | 刘生平(已故)、张补生 | 2010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龙尾峁村和山底沟村交界处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且拒不退回本矿区内生产,违法开采矿界外石灰岩矿产资源3997922.23吨。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1.吊销采矿许可证(证号:C1411002009047130010850)。 2.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3997922.23吨×6.2元/吨=24787117.83元,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7436135.35元,罚没款合计32223253.18元。已缴纳罚没款157395.77元予以折抵(离国土资矿罚字〔2016〕第4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19〕2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20〕6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21〕7号)。应缴纳罚没款32065857.41元。 |
5 | 抽查发现 | 晋自然资罚字〔2023〕5号 | 山西楼桥水泥有限公司 | 许来保、达金强 | 2010年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吕梁市离石区吴城镇兔坪村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且拒不退回本矿区内生产,违法开采矿界外石灰岩矿产资源4239783.59吨。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1.吊销采矿许可证(证号:C1411002009117130041605)。 2.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4239783.59吨×5.5元/吨=23318809.75元,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6995642.93元,罚没款合计30314452.68元。已缴纳罚没款54465.7元予以折抵(离国土资矿罚字〔2018〕第5号、离自然资矿罚字〔2021〕第2号)。应缴纳罚没款30259986.98元。 |
6 | 抽查发现 | 晋自然资罚字〔2023〕6号 | 晋中瑞辰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王枝堂 |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承担吕梁市离石区鑫磊石料厂、吕梁市离石区玉家峁兴玉建材厂、吕梁市离石区志诚石材有限公司等3宗越界采矿案件的测量任务时,出具质量不合格测绘成果。 | 《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丙测资字1420498)。 |
7 | 抽查发现 | 晋自然资罚字〔2023〕7号 | 山西神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 张海勤、张爱琴、吴星星 | 2013年至2021年期间承担吕梁市离石区鑫磊石料厂、吕梁市离石区玉家峁兴玉建材厂、吕梁市离石区志诚石材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宏达石料厂、山西楼桥水泥有限公司等14宗越界采矿案件的测量任务时,出具质量不合格测绘成果。 | 《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丁测资字1431324)。 |
8 | 抽查发现 | 晋自然资罚字〔2023〕8号 | 吕梁市宏信测绘有限公司 | 郝志文、付芳芳 | 2016年承担吕梁市离石区鑫磊石料厂、吕梁市离石区玉家峁兴玉建材厂、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宏达石料厂等3宗越界采矿案件的测量任务时,出具质量不合格测绘成果。 | 《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乙测资字14501064)。 |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nxi.gov.cn/zwgk/tzgg/202312/t20231221_94508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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