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应复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4年1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将正式施行。该法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管辖、复议前置、调解与和解、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对自然资源行政应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近期,国务院也专门印发国发〔2023〕26号通知提出了明确贯彻落实要求,现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就贯彻该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前置
(一)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三)(五)(六)(八)(九)(十一)(十三)(十四)项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作了修改,涉及到下述自然资源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赔偿决定、自然资源招拍挂供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信息公开等。
(二)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述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仍不服的方可起诉: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要求履行保护其财产权利的履职类申请(含查处违法、投诉举报、叫停招拍挂、撤销自然资源有关资质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4.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主要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不含部分公开、不存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正确理解行政复议管辖权
(一)一般复议管辖权。
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取消了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权。申请人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统一告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特殊复议管辖权。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设置了特殊复议管辖权。即对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区分局,不包括经济开发区、功能区等无行政职能的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规范行政行为复议权的告知
(一)复议权的告知。
综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然资源行政行为作出时,要在文书上明确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其格式为:如不服本决定(答复、意见、通知等),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某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某市(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复议前置的,告知格式为:如不服本决定(答复、意见、通知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先行向某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未正确告知的法律后果。
1. 未告知复议权的,复议期限可能延长到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涉及不动产的(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指导、履职等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制的不在此列)可能延长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其他行政行为可能延长至作出之日起五年。
2. 未正确告知复议前置的,可能导致当事人错过复议期限后起诉时不被法院受理;该行政行为也可能因该项权利告知缺陷而被撤销。
四、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自然资源争议
(一)化解自然资源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土地、矿产、海洋、规划、林业等相邻权纠纷,以及土地、矿业权、海洋、林地等权属纠纷,往往具有民事纠纷的属性。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知晓自然法规政策、明了争议的是非曲直,寻求争议解决的对策,既争取了处理时间,也避免了径直进入复议、诉讼程序。
(二)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三条等,建立了行政复议期间的和解、调解制度。赋予《行政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组织调解或和解的,中止行政复议,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争取了宝贵时间。
五、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审理及决定有关程序
(一)听取意见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听取意见为行政复议审理的法定程序,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该程序厘清疑问、释法说理,争取有利审理结果。
(二)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三)复议决定及运用。
《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规定的变更类复议决定有助于直接纠正行政行为错误、提升行政效率;复议决定公开及抄告等制度执行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关注其社会影响,及时反馈相关意见。
六、辩证看待行政复议法相关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该条规定客观上延长了自然资源行政复议答复的期限(简易程序审理的除外),减轻了办案压力。
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也压缩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理期限。在前期答复和举证环节要直击争议,尽量精准,减少复议机关的审理压力。复议期间的沟通、对接也要更加迅速、高效,防止因重大问题认知差异,导致败复。
综合考量之下,除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外,各地尽量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答复、举证。
七、做好规范性文件和依据解释工作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五十六至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把握两点:
(一)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从规定调整为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复议附带审查相衔接,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纠错力度加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在复议期间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解释工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应复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12/26/art_1289924_59025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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