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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第二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14号)精神,依据《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农办发〔2020〕1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落实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现就第二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征集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确定第二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省种子工作总站负责对申报第二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步确定名单。各市(区)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第二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征集和市级审定上报工作。征集确认工作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建立健全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二、严格申报条件,按期审核上报

  按照《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农办发〔2020〕146号)要求,申报第二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陕西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有固定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植物疫病发生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库(圃)保存设施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要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

  4.具有稳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具备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5人以上,单一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

  7.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送时间

  申请第二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单位应向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审核后请以正式文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抄送省种子工作总站(同时发送电子版)。

  三、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考评选择

  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要强化主体责任,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将符合申报条件、确需进行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纳入保护名录,科学布局保护单位,形成较为完备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省种子工作总站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自评及市级审核基础上,对申报第二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估,剔除条件达不到要求或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的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保护措施,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确保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以达到省级保护单位的申报要求。

  

  附件: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申请表

  附件.docx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佘雕 电话:029-87312532 邮箱:zyc87210631@163.com;省种子站联系人: 高飞 电话:029-86569115,邮箱:sxszzzy@126.com)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zydt7141/20231211/9832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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