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省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195773715F
住所(地址):云浮市云城文笔路8号
2022年5月17日,我厅第八检查组在安全生产交叉检查中对你单位承建的云浮市恒宇城商住区二期11栋、12栋住宅、商铺及地下室项目(位于云浮市区环市东路75号)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12#楼天面层飘板模板工程(高13.5米)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12#楼落地外脚手架(全高74.6米)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以上事实有云浮市云城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下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云浮市云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区建罚决〔2022〕35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64号),你单位11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6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323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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