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05069678XN
住所(地址):南雄市市政府后门二层楼房壹栋(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2023年4月19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你单位承建的亚琦商贸城一期1-1#、1-2#商务公寓楼项目(位于武江区沐溪大道与沐芙路路口旁)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不通过,且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况:深基坑开挖超过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已处于施工状态。以上事实有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52号),你单位9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6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323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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