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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质量,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相关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地质勘查诚信环境,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1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储量年报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等)编制的单位,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和公示本单位相关信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s://dkjgfw.mnr.gov.cn/

  二、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储量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承担储量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相关信息(见附件)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汇总报送至单位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设置地质矿产相关科(股)室的,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可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单位所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郑省直地勘单位可直接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5楼508室,联系人:杜一帆,0371-68108376。

  三、矿山企业应及时将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地测人员相关信息报送至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报送的人员信息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综合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储量报告编制人员模块。

  储量报告编制人员及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地测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更新相关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组织或受理储量报告审查时,将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审查人员信息是否属实作为核对内容。

  

  

   2024年1月2日

  

  附件:储量报告编制人员信息模板.xls

  

  


原文链接:http://dnr.henan.gov.cn/2024/01-02/2877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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