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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6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京建法罚(市)字[2022]第010741-1号

  

  

  姓名:赵金海

  工作单位: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丙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信访投诉的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0日通过对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该公司在这件事情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金海的委托代理人刘河堂的询问并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工程名称楼房仓A、楼房仓B、楼房仓C、楼房仓D与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楼房仓建设项目、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濮亮签订的协议书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楼房仓、成品粮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成品库A及工作间等9项)以及竣工验收记录中的工程名称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楼房仓、成品粮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成品库A及工作间等9项)-楼房仓系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楼房仓、成品粮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楼房仓工程中(楼房仓B仓、D仓)主体结构劳务作业内容,并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9月20日,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的主体结构部分劳务作业内容又分包给了李濮亮,并与李濮亮个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合同分包范围为图纸所有需要安装的模板(包含基础承台和基础梁、结构层间水平连系梁、雨棚、檐板、栏板、檐沟、顶板施工缝),顶板及墙体上洞口,楼梯及柱子护角的成品保护等。承包范围包含支模材料的场内搬运、拆拼、支拆、修理、刷油、码放、模板的加工制作等,模板及相关配件的保管与日常维修、所用木工材料的配合卸车、加固所用的电焊工等。合同作业内容包括:制作、安装、拆除和其他顶板、墙柱、梁等浇筑砼前的清理等内容。截止2022年9月5日李濮亮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举报时,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李濮亮分包工程款项共计5671960.00元。该工程于2021年12月2日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综上,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房仓、成品粮物流仓建设项目-楼房仓工程(楼房仓B仓、D仓)中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李濮亮个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分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是你单位在该行为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这个事情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金海身份证复印件,信访工作处信访诉求转送甄别告知函及所附投诉材料,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濮亮签订的项目管理协议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B仓、D仓)复印件,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李濮亮工程款明细单(B、D仓模板班组支付工程款明细单),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濮亮汇款及转账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C1663200A010条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25%罚款,罚款金额为35449.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C1613900B010条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你处单位罚款数额6.25%罚款,罚款金额共计2215.6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将 (证书)的正本和副本缴至本机关。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 15 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2]第010741-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总队执法八室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3114房间

  联系电话:010-55598661邮政编码:101160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zwdt/436329027/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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