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桐庐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1-08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桐庐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配套给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杭政〔202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桐庐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6.0711公顷(其中耕地0.322公顷)、未利用地0.05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将国有未利用地0.90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586公顷。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23.8362公顷,其中上水库枢纽用地2.1043公顷、下水库枢纽用地5.4077公顷、输水系统用地3.9912公顷、场内道路用地12.1937公顷、业主营地及管理区用地0.1393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最终的土地使用规模,以自然资源部批复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桐庐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4/1/4/art_1289924_59025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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