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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1-08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丽政〔2023〕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丽水市缙云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3.5572公顷(其中耕地8.1392公顷)、未利用地0.24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将国有未利用地1.01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2347公顷、未利用地13.5099公顷。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3.9188公顷,其中,拦河坝用地1.5224公顷,泄水建筑物用地1.1951公顷,输水工程用地1.2013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最终的土地使用规模,以自然资源部批复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缙云县棠溪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pdf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4/1/3/art_1289924_59025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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