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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晋建管函〔2024〕16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4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将其在万柏林区开发的某项目10#楼(第1层至3层)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409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阳泉市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行政处罚案

      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移送的线索,经调查发现阳泉市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游泳馆擅自盗用城市公共用水,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规定。依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阳泉市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平定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

      平定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建设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54270元,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30000元;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2713.5元,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1500元。     

      四、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治市某项目施工场地未对裸露土方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市民举报,反映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停车场,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填埋进某小区公共场地的人工景观河中,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6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402/t20240206_9498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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