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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宁建撤字〔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夏八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宁夏予美设计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原名宁夏予美设计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现行勘察设计资质标准。2023年8月25日,银川市住建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你公司仍未满足资质标准要求。2024年1月2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宁建撤回告字〔2023〕7号),你公司于2024年1月2日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你公司陈述理由不予采纳。2024年1月15日,我厅作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你公司领取,你公司承诺于2024年1月19日予以领取,当日未领取。2024年1月19日,你公司将名称由宁夏予美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八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4年1月24日,我厅将你公司撤回的具体情况告知了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对更名前公司的有关情况已知晓。

  上述事实,有公司变更资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证书信息变更截图等证据证明。

  我厅认为,你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现行勘察设计资质标准,整改、申诉环节工作已经完成,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撤回宁夏八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宁夏予美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资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fw/gsgg/202402/t20240207_4455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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