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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4 来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黑建设〔2024〕2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1.由省住建厅及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省级资质,有效期顺延至2024年6月30日的资质证书及有效期于2024年7月1日(含)后届满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2.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详见附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已取消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省级权限内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2.企业应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按系统提示填报业务申请表、注册人员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对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按照相应乙级资质标准核查注册人员数量(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和化工工程师暂不考核),经核查合格的颁发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3.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咨询电话:0451-53622495(省住建厅设计处)

            0451-58652055(省政务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89/202403/c00_317182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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