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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监管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开发)监管。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的行为。土地开发申报条件包括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无争议、土地开发用途明确、无违法用地情形等,涉及水资源的土地开发用地,需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并取得取水审查同意意见。

  《办法》要求,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由县(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与开发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开发合同,确定开发范围、开发期限、开发用途、土地使用权等,并明确依法撤销并无偿收回开发单位或个人开发使用权的具体情形。土地开发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开发期限延续的,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在批准开发期限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土地开发经依法批准后,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和预算书,县(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开发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和预算书督促实施。

  《办法》强调,加强土地开发信息化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审查报批验收备案信息化系统,各级审批的土地开发用地应录入信息化系统。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县(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开发实施,督促开发单位或个人按期竣工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何伟)

   


原文链接:http://zrzyt.xinjiang.gov.cn/xjgtzy/mtxc/202403/e943b9c9199e4c869b0d7f51a8c731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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