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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为平稳推进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有效衔接,经请示住建部同意,要求结合实际,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要求。按照住建部(建办市〔2023〕47号)规定,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其中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目前,我区已开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工作,为保障已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涉及企业可在已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前提下,向我厅换领建筑施工企业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换领条件。换领建筑施工企业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报资料要满足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条件。我厅将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和住建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建质安函〔2018〕322号)规定,对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核查,经核查能够满足条件的,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期或换领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资料报送。申请换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申请单位须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申请,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流程进行申报。

  

  住建部如出台资质改革对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政策后,我厅将按新规及时下发相关通知,指导广大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边巴卓玛,0891-6838717。

  

  郭 汭,0891-6677402。

  

  


原文链接: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403/t20240328_409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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