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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行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聚焦近岸海域水质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今年4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4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填补了江苏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在江苏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常新风介绍,补偿机制主要考核沿海各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及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总氮浓度,强化资金激励引导,推动海洋环境质量改善。

   近岸海域水质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续优良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超过目标值的设区市,由省给予沿海设区市正向补偿,基本补偿标准为500万元/年。在此基础上,根据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改善或恶化情况,实施同比变化补偿。近岸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优良比例达到年度目标的沿海设区市,在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的基础上,由省给予奖励性补偿。

   为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办法》提出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基本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达标与否情况,按季度测算实施,标准为40万元/季度;同比变化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同比改善或恶化情况,按年度测算实施,标准为50万元/年。

   “生态补偿资金由沿海设区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垃圾清理等相关支出。对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的,省财政将按照规定予以收回。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江苏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卢紫毅说,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地区的生态环境、财政部门,需要及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价,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海洋生态补偿在全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已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的地方办法,大多是对海洋生态修复类项目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类项目分别实施保护补偿或损害补偿。”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院副教授芦昱介绍,《办法》立足于改善江苏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关注海洋水质,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发挥省、市互相监督鼓励作用。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系统梳理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推行效果,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完善方案,及时优化提升,同时加强调度督导,最大限度发挥补偿作用,持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王静)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

  


原文链接:http://zrzy.jiangsu.gov.cn/xwzx/sbyq/2024/04/25151154520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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