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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20〕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已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二、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对其前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

  三、变更注册。变更包括聘用单位变更、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2个月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时,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注册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同时提交两个专业的变更注册申请。

  四、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应主动申请注销注册: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3个月后仍未与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如存在聘用单位不配合等情形,二级造价工程师还应上传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二)聘用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相同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四)二级造价工程师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重新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自行注销或注册证书失效、被注册机关注销或者不予注册的,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

  六、继续教育。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之日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截至申请注册之日,近1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应当不少于30学时。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二级造价工程师可登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网站(http://www.gxcic.net/gxzczx/)查看《关于开通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的通知》(桂建政务〔2020〕5号),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七、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八、其他。相关注册申报流程继续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20〕5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化的通知》(桂建政务〔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8467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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