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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海洋捕捞渔船过户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2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各渔业执法部门、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海洋渔船过户管理,确保海洋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68号)、《天津市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2021—2025年)》(津农委计财〔2021〕113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海洋渔船“船证不符”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我市海洋渔船过户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渔船过户申请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4.海洋渔船捕捞许可证原件;

  5.买卖双方签订的渔船交易合同;

  6.买卖双方本人需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过户事宜。

  二、渔船过户资质要求

  1.已办理过减船转产手续的船舶所有人,按照《天津市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不再购置新船。

  2.已获得更新改造补助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未满5年,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要求,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3.对于存在“船证不符”且列入“船证不符”整治平台的渔船,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海洋渔船“船证不符”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如船舶所有人无法提供更正船舶数据所需材料,该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标注“待整改”字样,禁止买卖。

  4过户后,新的船舶所有人需承担渔船过户后产生的各项相关法律责任。

  请各相关单位、渔业协会、船舶所有人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准备材料,预审合格后在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以确保海洋渔船过户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过户申请,将不予受理。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406/t20240618_6654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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