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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建罚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6-30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潘志强:

  2019年9月27日,吉安市第一中学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第一中学综合楼建筑工程“2019·9·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吉府字〔2022〕12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吉安市第一中学综合楼工程施工单位江西和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项目部,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履行项目经理和安全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将塔吊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和顺租赁公司,未给登高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违规作业,事故发生后不能按规定报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及事故瞒报负有领导责任。

  我厅依法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你于2024年6月17日来我厅签收,承认“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不按规定报告安全事故”行为属实并自愿放弃申诉。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6/26/art_51562_4933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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