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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

  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管理,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结合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专家的资格评审、选聘、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具体承担。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鼓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年轻专业人员充实专家队伍。

  第五条 专家库的组建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聘用、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方式。

  第六条 专家库分五个专业类别,分别为:岩土工程、模架工程(包括幕墙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吊装与拆卸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纳入上述除安全管理类的专业类别。

  第七条 专家库设资深(顾问)专家、论证专家两类。

  资深(顾问)专家主要是为我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专业能力得到行业充分认可的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主要职责:为我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工程抢险方案制定及论证,参与技术难度大、施工工艺复杂类危大工程施工方案的论证。资深(顾问)专家以特邀聘任为主。

  论证专家主要是专业技术水平高、施工经验丰富,且愿意为我市危大工程方案论证提供技术支持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负责为我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提供论证技术服务。论证专家以申请聘任为主。

  第八条 论证专家聘任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推荐,统一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退休人员可通过社会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推荐;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专家库名单通过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行重新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公布聘任专家名单,同时将专家名单录入北京市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平台”)。

  第九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通过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安全管理类专家。论证专家在论证会现场推选一名专家为论证专家组组长,组长负责组织专项方案论证工作,归纳统一专家意见,并组织专家对所论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施工单位邀请,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二)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组织的专家论证会;

  (二)协助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三)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四)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五)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委托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专家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在动态管理平台中建立专家库系统,供论证组织单位选取论证专家。在动态管理平台中建立专家诚信电子档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专家工作业绩、论证质量、诚信等进行考核评定,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被解聘的专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由于个人健康、年龄超限、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需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危大工程专家在论证工作中有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回避原则、论证意见不符合实际等行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投诉举报,举报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一经查实,将纳入专家诚信档案进行记分处理,问题严重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现有专家库内专家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重新评定筛选后进入新组建的专家库。

  第十六条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到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降水工程等相关领域专家纳入危大工程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zlhaqgl/zcwj/aqschlssg/aqschlssgxgwj-qtwj/32577718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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