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将隔震减震技术纳入抗震设防管理重要内容,明确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简称“两区八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近年来,隔震减震技术日益成熟,并已在我省部分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中应用。为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升房屋抗震设防能力,省住建厅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32条,包括总则、生产与检验、勘察设计与审查、施工监理与检测、维护与改造、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类型以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二)生产与检验。明确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的责任,以及隔震减震装置生产、出厂检验、产品溯源管理要求。
(三)勘察、设计与审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对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招标文件和设计、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细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要求,以及设计、审查的技术要点。
(四)施工、监理与检测。明确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强调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细化隔震减震装置的进场检测、安装、验收、移交要求,建立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可追溯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五)维护与改造。明确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所有权人的主体维护责任,以及维修改造的流程和要求。
(六)监督管理。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加强隔震减震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附则。对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以及两区八类建筑中学校建筑、医院建筑、养老机构建筑具体范围等进行解释,并明确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
政策咨询电话:0591-87548436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407/t20240710_64818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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