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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32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24-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郭文标、费少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老旧渔船淘汰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现有补助政策

  自200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实施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通过不断优化项目设计,合理设定补贴标准,完善管理流程,到“十三五”末,减船转产已成为一个程序完备、操作规范、家喻户晓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十四五”期间通过其它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减船转产,要求切实保障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需求,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省长负责制,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捕捞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设计减船政策、安排减船资金、设定补贴标准。浙江省是捕捞业大省,我部支持浙江省根据实际不断优化补贴政策,探索开展包括拖网更新改造在内的渔船管理改革工作。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用好政策和资金,不断提升渔业设施设备现代化水平。

  二、关于更新渔运辅助船

  我部高度重视捕捞辅助船管理,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辖区内捕捞辅助船管理的具体办法。据了解,为优化渔船结构,浙江省部分县(市)在捕捞辅助船管理方面实施了减船转产、更新改造等相关政策。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支持地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实际对渔船管理政策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包括捕捞辅助船在内的渔船管理水平。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83

  

   农业农村部

2024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407/t20240711_64588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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