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14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存量,加强政策创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出台《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提出“预告登记转让”及“分割、合并转让”等土地盘活途径,为全市盘活存量土地提供政策支撑。
《实施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将依法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移,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并对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情形的办理条件、路径等进行了明确,确保政策可操作、可落地。为提高土地要素流转效率,建立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于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25%以上的建设用地,经区级规划资源部门审核,转让双方签订预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同时,《实施细则》支持建设用地进行分割、合并转让,即由园区管委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就分割宗地的产业准入、固定资产投资、人防、配套设施、排放指标、消防等方面形成论证意见,土地使用权人持论证意见,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天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配置准确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维护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要素合理、有序、高效流通。下一步,天津局将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着力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推动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原文链接:https://ghhzrzy.tj.gov.cn/sy_143/bmxw/202407/t20240712_6673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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