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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4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旨在促进全省执法、司法部门协同履职,共同推进耕地、林地保护工作走深走实,引导全社会共守粮食安全、共护绿水青山。

  

  一是简阳市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自2019年6月起,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简阳市石钟镇某社区集体土地堆放建筑渣土。经鉴定,该案涉及地块范围内21.93亩耕地被破坏。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简阳市公安局。简阳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商请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商确定侦查取证方向。该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7月,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2月,简阳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陈某违法所得17万元;责令陈某在简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评估鉴定费用29万元,限期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验收、检测等费用。

  二是宜宾市长宁县杭某、陈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2年6月,宜宾市长宁县纪委监委在调查一起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杭某、陈某等人涉嫌破坏耕地的违法线索,并移交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经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明:2018年底至2021年4月期间,杭某、陈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长宁县长宁镇某村集体土地上堆放弃土和建筑废渣,造成农用地毁坏。经鉴定:杭某、陈某等人非法占用土地16.23亩,其中耕地8.85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致使该地块耕作层严重破坏,土地种植功能丧失,不能继续耕种,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促使杭某、陈某认罪认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杭某、陈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杭某、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及公益诉讼,经调查并邀请第三方机构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后,于2024年4月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6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杭某、陈某自愿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修复。

  三是眉山市仁寿县曾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3年5月,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接到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曾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7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富加镇某村土地内采挖改造鱼塘用于养殖鱼、虾,造成耕地毁坏。经鉴定:曾某行为造成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3年7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刑事打击和公益修复有效衔接,督促对毁损耕地进行恢复,目前受损耕地已完成复耕复种。2023年10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曾某提起公诉。2023年11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2024年2月,一审判决曾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间,眉山市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引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发力,开展违法用地“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末端治理。

  四是凉山州宁南县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3年3月,凉山州宁南县公安局接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线索。经查:2017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租用取得宁南县宁远镇某村30余户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后,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农用地上堆放弃土、砂石和修建砂石加工厂,导致农用地种植条件毁坏。2023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确认了鉴定意见书中的2号、4号案涉农用地块,共计27.94亩园地、10.41亩公益林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件提起公诉前,检察机关督促刘某赔偿了宁南县宁远镇某村实施植被恢复作业费用2.1万元,同时督促刘某按照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继续对破坏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2023年8月,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23年9月,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自2022年以来,四川厅会同省公安厅出台《四川省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办法》,与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常态化会商沟通、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等工作机制,办理了一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建立健全“长牙齿”的硬措施,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dt/td/202407/t20240708_2851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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