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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省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自2024年6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6月30日起,我省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

  自7月30日起,在全省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制度,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质安系统”,网址:erp.huizhuyun.com)。省质安系统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功能,实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上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赋码后,形成全国统一版式的电子证照。

  三、工作程序

  1.各市(县、区)现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业务通过线上平台运行的,可沿用原审批平台并与省质安系统做好对接工作,将审批通过的数据传至电子签章管理系统,加盖审批部门电子签章后传回省质安系统,经省质安系统校验通过后统一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2.各市(县、区)现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业务未通过线上平台审批,可使用省质安系统开展审批业务,并将审批通过的数据传至电子签章管理系统,加盖审批部门电子签章后传回省质安系统,再统一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3.各市(县、区)要在本级政务服务网等门户网站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展示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登录省质安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

  四、证书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督、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应当认可由各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电子证照制度对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作用,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填报要求,认真核查企业、项目填报信息,严把信息填报关口,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业务申请,指导重新办理,不断提升服务办理效能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一次通过率。

  (二)做好衔接。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或登记标志,对已取得纸质证书且有换发需求的,需按新办使用登记证书申领电子证照,原纸质证书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有效期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业务办结的同时自动终止。6月30日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办结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可继续核发纸质证书;未办结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业务流程办理电子证书。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三)合力推进。各地要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上下衔接,统筹推进换发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原则上通过属地政务一体化平台或省质安系统审批,不得体外循环。各地要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对线下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的县(区、市)要加强督促指导并予以纠正,确保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全部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项目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快捷、顺利办理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于7月3日前将市级及各县(区、市)业务和技术联系人上报至电子邮箱zac.szjt@ln.gov.cn。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杨立君 024-23447692

  技术服务联系人及电话:胡永辉 18500135881

  

  附件:1.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2.业务、技术联系人名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zjt.ln.gov.cn/zjt/tftz/202407191504559378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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