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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发放全省首批“三农”领域退赔款 撑起农资安全“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邬宗富420元,蒲双全360元……”7月18日,在巴中市恩阳区文治街道元窝村村委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的四川省首例“三农”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举行首批集中返还退赔款仪式,现场为21位购买了劣质化肥的村民进行现金补偿。

  一条信息牵出全省首例“三农”领域公益诉讼案

  “去年2月,我在浏览新闻时,看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孙某、刘某二人制售伪劣化肥的案件线索,遂联系恩阳区人民检察院重点关注该案是否进入刑事立案环节,并加强公益诉讼线索摸排。”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吴柯蓝介绍。

  经侦查,孙某、刘某二人开办的合伙企业在未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未在农业部门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伪造产品合格证,违法销售不合格化肥30余吨,尚有60余吨不合格化肥待出售。

  该案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受害人数多。按照法律规定,并依托四川省检察院与省消委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省消委会、省法院等部门就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反复研商,最终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省消委会,并由其提起全省首例“三农”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2月,省消委会正式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孙某、刘某二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退还违法所得货款、连带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等民事责任。并依法申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不合格的肥料可能导致农产品减产或无收,氮、磷、钾成分超标的肥料甚至会引起土地板结、造成耕地破坏。”咨询了巴中市农科所首席专家谢婉后,巴中市检察院认为,孙某、刘某二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上百名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粮食安全,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条件,遂于2月5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省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11日,经开庭审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先行退缴违法所得73142.5元,惩罚性赔偿219427.5元于3年内分期等额支付。

  权益保护推动惩罚性赔偿落实

  为解决退赔金兑付时的具体问题,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会同省、市消委会研究制定了《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

  5月7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省消委会发布公告征集12批次不合格化肥受害者信息,对于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消费者直接退还其购买价款,对于219427.5元惩罚性赔偿金则根据其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由巴中市消协和市检察院共同组织在春耕时节,以化肥、种子等农资实物形式发放到本案消费者相对集中区域的贫困村。

  本次首批退赔款发放仪式共向已确定的21名受害农户退还9900元,剩余6万余元违法所得将由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市消委会确定受害农户信息后,陆续分批次返还。

  专项行动做好监督治理后半篇文章

  把监督办案融入国家治理大格局中考量,从一案一事向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拓展,扎实做好监督办案后半篇文章。近年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

  考虑到涉案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在化肥生产行业内可能并非个案,巴中市检察院统筹办案与治理,以发现和纠正化肥生产源头深层次问题为导向,在全市开展了公益诉讼监督小专项,走访调查了全市50个化肥重点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对发现的流程管理不规范、未设立工作台账等30余个企业轻微问题隐患,通过现场制发《公益诉讼法律风险提示函》对企业进行预警,对部分无证经营、虚假生产等严重问题召集主管部门、化肥生产企业等进行磋商,共同研究合规整改措施,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生产、销售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实现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

  为更大范围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同步部署了护航农资农产品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对大棚有机蔬菜农药超标、水产养殖抗生素超标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32/2024/7/22/c7f1a2b7ba134cccabf732f29fa44bb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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