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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塔式起重机全面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落实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关于构建施工安全科技保障体系的措施要求,切实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根据《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全面推进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是动态防范化解塔式起重机施工安全风险隐患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做好动员部署,组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挥好监督组、监督员的作用,严格按照监督项目划分,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已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塔式起重机,严禁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塔式起重机进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

  二、迅速开展安装使用工作。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督导,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使用已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监视内容包含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及对应报警状态等信息。塔式起重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控制回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业务规范及接入指引》(附件)要求,及时完成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对接,并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即日起,对于新申请使用登记但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且未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实时上传数据的塔式起重机,不予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对于已办理使用登记但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且未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完成对接、实时上传数据的,不予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国家标准化电子证照换发。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我厅将根据“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相关监控数据,定期以工作信息或表单的形式,向各地通报全省在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进度和运行情况,严格督促属地有关主管部门推动相关工作。各地要第一时间跟进监督执法,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塔式起重机。对使用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塔式起重机,或者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关闭、破坏监控系统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五)项以及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从严查处,未能从根本上及时消除该事故隐患的,可视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提请我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业务规范及接入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jsgl/zcwj/content/post_4459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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