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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内建市函〔2024〕32 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统计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附件1和附件2要求(具体详见住建部官网),组织开展本地区2023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组织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

  1.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于2024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诺书(附件)扫描件。

  2.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4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复核汇总后报住建部。

  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8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4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

  (二)月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经我厅复核汇总后报住建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各盟市在统计调查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471-6946882

  技术咨询:010-88018812、010-88018813

  

  附件: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2024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zjt.nmg.gov.cn/zwgk/tzgg/202401/t20240117_244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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