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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4年肉类产品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琼农字〔2024〕247号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聚焦畜禽养殖、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深入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执法办案,依法查处了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儋州市金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3月23日凌晨,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该市大成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金某某正在新龙村委会南楼村的村道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立案查明,金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头,屠宰形成的猪肉产品重109千克,尚未销售。经委托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猪肉产品货值为3008.4元。2024年6月11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金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

  二、临高县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许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5月9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开展巡查检查,发现一辆货车上载有21头生猪,其货主王某某、承运人许某某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王某某经营该批生猪,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货值金额为48266元,承运人许某某运输该批生猪收取的费用为150元。该批生猪后经临高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检疫合格。2024年5月2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7239.9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许某某作出罚款495元的行政处罚。

  三、陵水黎族自治县陈某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案

  2024年3月12日凌晨,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陈某某正在从事活牛屠宰活动,其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陈某某屠宰的活牛系其散养,屠宰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形成的牛肉产品重236斤,货值金额为11800元。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牛肉产品予以收缴销毁。2024年5月2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罚款118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口市邱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案

  2024年4月28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邱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南北蔬菜批发市场附近销售生猪肉,其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立案查明,涉案生猪肉共重244.4公斤,货值金额为6110元。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猪肉产品予以收缴销毁。2024年6月2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邱某某作出罚款916.5元的行政处罚。

  五、东方市张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2024年4月1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东方市八所镇开展畜禽调运执法检查,发现张某某调运生猪的到达地点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不一致。经立案查明,张某某共运输生猪34头,其运输车辆虽已备案,但该批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为东方市某生猪定点屠宰场,而实际到达地点为东方市八所镇红星坡。2024年5月2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407/t20240726_3704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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