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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土地复垦全流程管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制定了《重庆市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形式进行印发,现就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陆续出台文件完善了一年复垦期限的规定,对复垦耕地数量质量双位管控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为适应耕地保护新形势,结合上位文件要求和实际管理工作需求,本次对全市土地复垦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办法》主要包括7章35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复垦责任、复垦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方案编制审查。明确了在临时用地申请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修改的条件;提出根据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土地复垦方案形式,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第三章为复垦费用管理。明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是用地申请或备案的要件之一。分类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采用现金分期、银行保函全额方式预存费用的条件,明确了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费用调整与支取的要求。

  第四章为复垦实施。明确临时用地或者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在复垦期满前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提出使用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对复垦期满后未完成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启动代为复垦。

  第五章为复垦验收。明确了验收条件、验收资料、验收流程及内容、验收后地类变更程序,提出针对未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到位的违法用地,在违法行为处置到位前先行冻结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同时鉴于复垦后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降低的问题,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者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第六章为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重点工作,采取例行巡查、专项核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土地复垦全流程管理。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和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0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ghzrzyj.cq.gov.cn/zwgk_186/zcjd/202406/t20240628_1333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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