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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各土地估价机构:

  土地估价机构作为依法设立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近期,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暴露出部分第三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土地估价行业同样具有警示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转发相关典型案例,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估价执业行为

  (一)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各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定,规范备案,诚信执业。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签署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各机构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他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机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督促执业人员加强学习,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履行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土地估价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施行电子化备案,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须登录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进行报告电子化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并保证上传报告正文和附件的准确性、完备性,做到应备尽备。不得以其他形式有偿提供服务,却行土地估价之实。

  (四)提高土地估价成果质量。要落实土地估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估价结果的报告格式、方法选用、参数设定、逻辑关系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成果质量。

  (五)开展自查自纠。各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签署和出具虚假报告,以及以有偿提供咨询服务为名、行土地估价之实等行为。各机构于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表扫描件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政务邮箱。

  二、强化行政监管职责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职责,对发现的未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行为,及时报告省厅。要提升行业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在土地一级市场相关业务政府采购时,应将省厅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年度报告质量检查结果等列入参考指标。要规范出让委托手续,不得向用地单位和其他第三方转嫁出让地价评估费用,不得干预机构正常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

  三、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完善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规范执业行为”研讨或培训,强化从业人员执业操守教育。要及时处理对会员机构的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对查实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予以惩戒,并将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提升土地估价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省厅将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签署和出具虚假报告,以及以有偿提供咨询服务为名、行土地估价之实等行为。

  联系人:宋云    联系电话:0531-51791120

  邮箱:kflyc@shandong.cn

  

  附件:1.典型案例

        2.自查自纠情况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405/t20240517_4730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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