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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情形之一。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施行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调整了成片开发实施范围,明确了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调整要求。2024年2月,我省施行了新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成片开发方案“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为进一步优化管理,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对2021年4月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提出了修订建议,履行了征求意见、部门会签、合法性审查程序,形成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已经7月3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自然资源厅以鲁自然资发〔2024〕5号文件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部分、二十三条,明确了成片开发定义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实施范围。依据自然资源部《标准》规定,将成片开发实施范围由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扩展至“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是委托下放审批权。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由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分别负责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其中,省政府负责济南、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的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其他县(市、区)方案由设区的市政府审批。

  三是差异确定公益性用地比例。依据自然资源部《标准》规定,各省可结合实际对公益性用地比例进行差异确定。借鉴江苏、浙江、安徽等省的做法,明确我省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位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成片开发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5%。

  四是建立已批方案调整机制。依据自然资源部《标准》规定,对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已批成片开发方案,允许按规定进行调整,其中,成片开发范围变化的,济南、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的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其他县(市、区)调整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仅涉及计划实施进度变化的,调整方案报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强化省级监督管理。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设区的市政府审批方案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形的不予备案,对问题突出的提请省政府收回审批权。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407/t20240708_4742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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