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范志国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8-03
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范志国(苏建安B(2019)1009828)作为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C5仓库工程项目经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能妥善安排人员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19)1009828)1年,时间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日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8/2/art_8712_11314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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