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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策解读 倾听企业心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四十八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两区”建设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常态化的“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7月31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了第四十八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促进中心主任宛春以“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解读”为主题,解读了国家和我市近期发布的建筑绿色发展方面的重要政策,明确了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重点介绍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实施要求、激励措施和有关罚则,并分享了我市实施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的工作经验。

  在互动环节,围绕企业提出的绿色建筑标准、验收标准、全生命周期运营管理要点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实施范围、绿色建造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十余名代表参加了现场互动交流,同时有近60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此次活动,解读细致翔实、交流气氛热烈,达到了“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倾听诉求”的效果。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助力首都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

  问题1:北京市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执行哪些绿色建筑标准?

  答:《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中明确“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第三十一条中明确“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我市新建民用建筑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新建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问题2:绿色建筑工程如何验收?

  答:《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查验。未进行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DB11/T 1315执行,具体版本按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或审查集成表对应的验收标准执行。目前该标准已完成专家审查,预计今年发布实施。

  问题3:绿色建筑在全生命周期中运营管理阶段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中明确,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安全和稳定运行。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同时开展能源审计;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问题4:目前北京市对三星级绿色建筑有哪些激励政策?

  答:一是财政奖励政策。自2014年以来,我市持续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市级财政奖励。目前,我市奖励政策为《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对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建项目和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符合要求的项目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申报。

  二是信用加分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和注册人员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69号),对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项目,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均可加4分。

  三是公积金支持政策。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京建发〔2024〕220号),对于申请贷款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借款人,可贷款额度上浮30万元

  问题5.装配式建筑未来发展方向和前景情况如何?

  答:政策方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商品住房中的比重,到2020年达到30%以上,到2035年前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

  技术体系发展方面:我市不断加强装配式建筑新型结构体系、质量检测技术和高效连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研发正在向纵深推进。目前,我市基本形成了以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剪力墙为主的第一代装配整体式剪力墙技术体系和以EVE空心板叠合剪力墙、纵肋叠合剪力墙、SPCS叠合剪力墙、EMC空心叠合剪力墙为代表的第二代装配式叠合剪力墙技术体系。同时,随着工业化、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建筑中的不断应用,以钢结构模块和混凝土模块为代表的模块化建筑在北京开展试点建设,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发展呈现不断丰富、百花齐放的态势。

  问题6.装配式建筑建造的具体要求及提升措施有哪些?

  答:《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提出了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要求。主要要求有:一是加强设计与施工有效衔接。建立技术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并明确规定设计深度应符合我市相关技术要求,满足施工需求。建立了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评审制度,明确了审查重点,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方案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二是严格管控施工关键环节。明确规定在灌浆施工环节,灌浆作业人员、施工专职检验人员、监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制作的平行试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施工,并按照规定填写灌浆施工检查记录和留存影像资料。三是“样板先行”严把施工质量。建立了首段验收和首件验收制度,要求对具有代表性的施工段和生产的同类型首个预制混凝土构件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和批量生产。四是对预制混凝土构件进行“驻厂监造”。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钢筋隐蔽验收、混凝土生产、混凝土浇筑、原材料检测、出厂质量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驻厂监造、旁站监理,有效提升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

  问题7.如果想了解和学习装配式管理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的管理要求及工作流程,可以从哪里获得?

  答:北京市先后发布了20余项装配式建筑专项政策文件,包括总体要求、质量管理、部品部件采购信息填报、财政奖励等一系列文件。其中涉及项目建设的为《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上述文件就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构件生产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方网站查阅学习。

  问题8.关于竣工项目装配率验收,是否有规范性文件或标准?

  答:按照《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组织工程总承包(未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预制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预制率验收表;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工程总承包(未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根据项目检查情况来看,各项目均有相应的装配率验收表和验收资料,后续我们会同监督主管部门研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

  问题9.模块化建筑如何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

  答:目前模块化建筑在我市已完成几个试点项目,积累了相关的项目实践。经测算,模块化建筑基本可以满足北京市现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近期我们已着手开始研究模块化建筑和新型叠合体系等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规则,欢迎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问题10.装配式建筑保温隔热墙板应用情况如何?

  答:装配式建筑由主体结构、围护结构、装修和设备管线四大系统组成。在北京项目实践中,有些项目采用结构保温装饰一体板,既可以作为主体结构承重,也可以实现围护墙与保温、装修一体化的功能和效果。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xwfb/543376568/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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