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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一、制定依据

  为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要求,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山西、浙江等省市做法,省住建厅研究起草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两次征求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同时上网向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经吸收反馈的意见与建议(收集31条、吸收16条),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程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及信用修复、监督管理、附则等,共八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象定义。规定依法设立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或门店、加盟机构或门店,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明确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经纪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经纪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

  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

  (二)职责分工。规定省、市、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各自职责: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的监督和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建立“福建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经纪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初评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统一公布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的信用评价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报送省住建厅。其中,对于跨市域经营的经纪机构,其注册地以及分支机构或门店、加盟机构或门店所在地的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由经纪机构向注册地设区市经纪机构主管部门申报资料。

  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的初评工作,负责资料收集、核实等工作。

  (三)信用信息采集。规定信用信息主要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社会公众等提供。

  (四)信用评价程序。规定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定期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开展评价、组织公示和公布结果。

  (五)信用等级。规定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 信用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AA级;

  2. 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以内的,为良好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A级;

  3. 信用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以内的,为合格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

  4.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以内的,为基本合格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

  5.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不合格)。

  (六)评价结果应用。规定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对经纪机构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鼓励在经纪机构项目招投标、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评奖活动、日常经营活动检查、经纪行业专家选聘等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其中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优先办理房屋交易等手续。

  (七)附则。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9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省住建厅房管处

  咨询电话:0591-87273631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jdhy/zcjd/wz/202408/t20240806_64974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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