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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强化建筑市场管理 ——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持续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全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业企业的诚实守信意识,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印发了《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通过实施信用差别化监管,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但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现行信用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管理新形势、新变化。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以及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明确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与公开”明确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渠道、原则、公开期限,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在信息归集与公开的职责和时限等要求;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修复”明确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条件、程序、不予修复的情形等;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明确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渠道、指标内容、方式、应用方向,及信用评价复议的申请方式、渠道、办理时限等。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有关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

  三、主要特点

  《办法》实现了6个“首次”:一是首次将人员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基本信息整体统筹监管,压紧压实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市场主体管理责任;二是首次明确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信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形成诚信主体“自律者先行、处处开绿灯”和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市场环境;三是首次明确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书为认定依据,有效解决“随意执法”“任性执法”等问题;四是首次对信用修复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及时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五是首次对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对信用评价和成果应用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六是首次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监督有关内容进行明确,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jd/202408/t20240805_4614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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