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为推动全区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
《通知》对未来五年全区绿色矿山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到2028年年底,全区持证在产的90%大型、80%中型、100%小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工作。
《通知》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到“边开采、边修复”,把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要积极采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性技术,加快绿色低碳转型;要全面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通知》提出,对绿色矿山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市、县(区)年初制定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将辖区内持证在产矿山以不低于25%的比例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创建一批,稳步推进,力争提前实现终期目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及时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明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积极帮助绿色矿山企业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金融借贷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通知》强调,要加强技术评估和动态监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纳入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的矿山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估,以保证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绿色矿山名录中的矿山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矿山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调整绿色矿山名录。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1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遴选入库程序重新申报。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dt/kc/202408/t20240812_2854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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