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8月2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9条,聚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对信息化监管服务和信用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两个方面作出修改,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为提升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化水平,《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登记单位、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信息化监管平台应当具备实时更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监管数据、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等功能,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信用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予以修复。”
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结算过程扯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事项,并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外,《条例》第七章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zjt.shanxi.gov.cn/jsdt/202408/t20240814_96328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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