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部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性法规出炉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绿色矿山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3日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据悉,《条例》是新疆首部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性法规。
“作为全州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产业,近年来绿色矿业经济持续向好发展。”该州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施行将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优势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对照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应当加快绿色化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做好闭坑前污染防治,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条例》强调,州、县(市)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组织领导,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州、县(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应当将相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达标时限和要求。
《条例》提出,鼓励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绿色矿山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享受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此外,《条例》还对绿色矿山建设具体要求、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作出了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dt/kc/202408/t20240816_2855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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