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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粤农农规〔2024〕8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30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确定、撤销、监督管理、资源共享利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包括总库、专业库(分库)、试管苗库、种质资源圃、原生境保护区(点)等。

  (一)总库:对籽实类农作物及其近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进行长期保存,并做好种质资源轮换更新工作。

  (二)专业库(分库):对特定种类的籽实类农作物(如水稻、旱地作物、蔬菜等)及其近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进行收集、整理、保存、鉴定、登记、交流和利用。

  专业库(分库)保存的籽实类农作物种质资源需提交总库备份,并负责其所提交总库备份资源的轮换更新。专业库(分库)保存种质资源数量不足或监测发现活力低时,应及时申请从总库取种进行繁殖更新,补充库存的同时向总库提交足量种子补充保存数量。

  (三)试管苗库:对薯类、香蕉、花卉等无性繁殖农作物种质资源相关器官或组织进行离体保存或整株保存,以及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交流和利用。通过种质资源库(圃)可以实现种质资源保存的作物,不建立试管苗库。

  (四)种质资源圃:对无性繁殖农作物和多年生近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进行田间保存,以及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交流和利用。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圃原则上在原生地设立。

  (五)原生境保护区(点):对列入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物种、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作物古老地方品种种质资源进行原位保存。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确定、撤销、监督管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属地管理。

  第二章确定条件

  第五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种质资源圃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有检疫性病虫的种类还应满足隔离条件。以地名命名的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其种质资源圃应在地名所在行政区设立。

  (二)具备安全保存、稳定运转的设施设备条件。

  (三)具有稳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业管理人员,具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能力。

  (四)具有质量控制、种质资源出入库、数据档案、安全运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和保存技术规范。

  (五)保存能力要求:

  总库应具有10万份以上的种质资源保存能力;

  专业库(分库)应具有1万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同类作物专业库之间保存非重复种质资源应不少于已保存种质资源总量的70%,保存总量不少于1500份;

  试管苗库应具有3000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保存总量不少于1000份;

  种质资源圃应具有100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同类作物种质资源圃之间保存非重复种质资源应不少于已保存种质资源总量的70%,保存总量不少于50份;对于种质资源少的种类,应对该类资源进行全部保存,做到应保尽保;每份资源种植株数按《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操作技术规程 种质圃》(NY/T 4263-2023)执行;鼓励多种农作物种质资源集中保存。

  同类作物种质资源专业库(分库)、试管苗库、种质资源圃确定不超过2个。

  第六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区(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受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为列入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物种、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作物古老地方品种。

  (二)具备安全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稳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业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章确定程序

  第七条依托地方政府、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依托单位可以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确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申请单位原则上以公益性单位为主。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优先确定:

  (一)种质资源保存种类多、数量多的。

  (二)列入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

  (三)对我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特殊类型。

  第九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确定按照集中受理、统一办理的原则进行,每年不超过1次,组织开展确定时间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通知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申请确定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广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确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 阐述申请确定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相关情况的申请报告。

  3. 保存种质资源名录详细清单,包括作物名称、种质名称、种质类型、保存方式、来源地、保存数量、鉴定评价情况和主要特征特性等信息。

  4. 专业库(分库)还需提交种质资源给总库备份的承诺函。

  5. 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佐证材料。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广东省科学院等省直单位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向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广东省科学院等省直单位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申请材料由上一级主管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申请材料由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申请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现场核查。省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对照确定条件对硬件条件、人员配备以及资源保存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四)公示公告。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并发布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广东省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命名规则如下:

  (一)总库命名为广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总库)。

  (二)专业库(分库)命名为广东省+作物种类+种质资源库+(依托单位规范简称),如广东省蔬菜种质资源库(省农科院)。

  (三)试管苗库命名为广东省+作物种类+种质资源试管苗库+(依托单位规范简称)。

  (四)种质资源圃命名为广东省+作物种类+种质资源圃+(依托单位规范简称)。

  (五)原生境保护区(点)命名为广东省+作物种类+原生境保护区(点)+(地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和保护种类;确需变更的,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应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检测保存种质资源活力、繁殖更新复壮等工作,确保种质资源不丢失、能利用。

  第十三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兼任。

  第十四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不得擅自处理保存的种质资源。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源灭失或无法继续承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第十五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每年1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提交上年度运行管理情况和业务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种质资源收集引进、鉴定评价、编目保存、繁殖更新和分发利用等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每5年组织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队伍建设、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依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等,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确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的。

  (二)擅自处理保存的种质资源或人为因素造成种质资源损失,情节严重的。

  (三)公告之日起超过6个月,专业库(分库)未按规定提交种质资源及资源信息给总库备份的。

  (四)综合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第五章资源共享利用

  第十九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公布可供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可供共享利用,对享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实行有条件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专业库(圃)依托单位提出可供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填写《可供共享利用种质资源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在广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网站(www.gdseedbank.cn)发布可供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专业库(圃)承担开放共享种质资源的发放、效果跟踪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科研、育种等需要可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涉及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通过广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网站查询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填写并上传广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获取农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的资源不超过保存单位保存数量的10%,且不超过30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5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不超过2个枝条。

  申请有条件共享利用种质资源的,还应签订共享交流协议。

  第二十三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于受理共享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答复申请人。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与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签订种质资源使用协议,并选择通过邮寄或自提的方式取得所申请种质资源。种质资源繁种、包装和邮寄等共享服务的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按照协议约定使用种质资源,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评定、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所获取的种质资源。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按协议及时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反馈信息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第六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申请运行维护资金、开展种质资源鉴评等相关研究工作的,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专业库(分库)应及时将保存的籽实类农作物种质资源提交总库备份,并负责其所提交总库备份资源的轮换更新。

  第二十八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专业库(圃)应每年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增减情况,并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确定申请表

  2. 可供共享利用种质资源信息表

  3. 广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483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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