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4年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第一批考核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16号)有关规定,现就云南省2024年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第一批考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核对象

  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保山市生猪屠宰企业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

  (一)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高中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或非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在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岗位实习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高中以下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报名程序与时间

  (一)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注册。报考人员在手机端打开“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在“屠检考务”模块,按照提示注册账号(手机号)和密码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

  2.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前。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入口”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按照报名要求和流程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通过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注册账号、考试报名的具体步骤详见《屠检考务小程序操作说明》(附件)。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登录的账号及密码,与考生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端注册的账号及密码相同。

  (二)报名审核及确认

  1.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4年9月16日前通过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完成本辖区报考人员资格审核。

  2.省农业农村厅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按照报名时间先后顺序,审核通过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申请,确认其参加本次考核的资格。

  3.报考人员可于2024年9月23日起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查询报名审核结果,报名审核通过的方可参加本次考核。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在报名审核通过后,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核时间、方式及考点设置

  (一)考核时间

  昆明市:10月21日,10:00—11:00

  曲靖市:10月22日,10:00—11:00

  红河州:10月23日,10:00—11:00

  保山市:10月24日,10:00—11:00

  (二)考核方式。集中闭卷、计算机考核。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开发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题库和考核信息系统,包括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和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中的“屠检考务”模块,可查阅考核大纲,供报考人员无偿使用。

  (三)考核地点

  昆明市官渡区、曲靖市麒麟区、红河州蒙自市、保山市隆阳区。(具体考场地址由4个州市通知)。

  (四)入场要求。应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场,考核开始20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应考人员应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入场,两证不全、不一致或证件过期者严禁入场。

  六、考核内容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岗位技能要求标准、全国统一的考核大纲,主要考核畜禽屠宰、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兽医卫生检验基础知识、实际操作规范要求等,具体考核范围见《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七、考核合格证颁发

  考核成绩确认后,考核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生成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电子版。考核合格证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颁发。

  八、其他事项

  (一)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不收取费用、不进行成绩核查。

  (二)报名考核上传系统的相片统一为一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相片不合格,审核不予通过。

  (三)各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应考人员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屠检考务)”信息平台操作练习,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四)报考人员复习备考的内容、培训内容以考核大纲和全国通用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教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农业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的《全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教材》〕为基础,主要包括肉品品质检验有关基本知识、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操作技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五)《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所列参考文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的附件15为准。

  

  附件:屠检考务小程序操作说明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4/gongshigonggao_0830/1414570.html?cid=3001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资讯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资讯 td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