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4〕44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现就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专业
(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含已具备评审权限的市及其他评委会组建单位)中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并受聘担任工程师或相关中级职称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中央驻陕及省外单位委托我厅代为评审,须按照隶属关系由其人事管理权所属单位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未经省人社厅同意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
(二)评审专业为建设、土木、测绘(测绘工程)、石油与天然气(燃气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景观设计)、机械、材料、电气、信息通信、环境、地质、矿业、冶金、能源动力、化工、安全(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申报人员申报评审的专业应与本人现在从事的专业岗位保持一致。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品行端正。
2.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3.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2020-2024年每人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学习不少于56学时。
4.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
5.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数与空缺岗位数按照1:1比例申报,岗位年内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推荐申报。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5.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6.在县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中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7.在县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后取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理论、业绩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前沿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等,实践经验丰富,在工程建设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完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培养本专业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报人员在聘任工程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含)以上;县及县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疆、援青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1项(含)以上: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需提供批复文件和获奖证书);
2.获全国优秀项目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省级优秀项目一等奖前3名(需提供批复文件和获奖证书);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需提供项目合同及鉴定验收报告等支撑材料);
4.主持与参与(排名前五)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级行业标准、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工程造价定额、施工工法的编制,且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布实施,并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2项大型和2项中型,或1项大型和4项中型,或6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需提供项目合同及鉴定验收报告等支撑材料);
6.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五),取得2项本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3项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调查、论证、分析工作,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相关技术报告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需提供事故调查单位开具的证明)。
8.在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刊号(CN)发表建设工程专业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有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独著5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论文、著作均需提供网络查询截图。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工程师不满规定年限要求,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符合专业理论、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两次以上优秀等次,具备上述业绩、成果条件中任意三项以上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
根据人社部有关要求,本次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六)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1.近三年来被单位通报批评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3.有严重失信记录,个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得申报。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任职年限条件延迟3年申报。
5.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评审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2024年度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上传完整原件扫描图片,不得以照片代替,确保上传资料清晰、完整。
(一)信息公布(2024年9月15日前完成)
各市(区)人社部门、各相关单位转发高级工程师评审通知,公布参评条件、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事项。相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实际状况和高级职称岗位职数情况,在推荐前制定不低于我省高级工程师评审的标准。
(二)个人申报(2024年10月5日前完成)
申报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录网址为:http://1.85.55.147:7221/zcsb),按照网页提示及要求上传电子佐证材料(所有业绩、成果必须是本人取得中级职称后获得)并填写相关信息。系统根据申报人员提交信息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简表》(以下简称《评审简表》)。申报人员确认填报的评审材料无误后,提交所属单位审核。
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需在系统中导出《破格申请表》,各级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人员生成JPG或PDF格式文件上传至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提交所属单位审核。需进行职称系列(专业)转换评审或职称资格确认人员,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三)用人单位审核(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
申报人员所属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账号由所属县区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分配)审核申报材料,所属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审核通过人员的《评审简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上传至系统“公示证明”栏,提交主管单位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材料,用人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后回退申报人员。
(四)主管单位审核(2024年10月27日前完成)
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内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10.190.134.115/zcgl),负责对辖区内县(区)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上传至省住建厅高级评审委员会;省属企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上传至省级部门(主管单位)复核,省级部门(主管单位)汇总审核后将结果上传至省住建厅高级评审委员会。中央驻陕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申报系统,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申报信息审核汇总,将结果上传至省住建厅高级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员须经本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所在市(区)人社部门(通过人社内网)或省人才交流中心(通过互联网)负责审核汇总,将结果上传至省住建厅高级评审委员会。
各部门(单位)审核汇总结束后,对审核通过人员,须通过系统导出《副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汇总花名册》,打印加盖公章生成JPG或PDF格式文件同委托评审函一起上传,提交省住建厅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不通过的材料,填写审核意见后回退推荐单位。
申报日期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停止信息传送,个人或单位(包括主管单位)均不能通过系统提交信息。
(五)评审结果公示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省住建厅组建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省住建厅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对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重新确认。职称资格确认人员须通过系统按照我省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资格确认,申报时注明“资格确认”。
(二)职称资格转换。已评聘非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转换到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岗位,须在该专业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平级转换评审。职称资格转换人员须通过系统报名参加平级转换评审,申报时注明“资格转换”。
(三)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照陕人社函〔2019〕181号和陕人社函〔2022〕513号文件规定执行。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视同具备相应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以职业资格申报职称的,应在其聘任工程师后,近五年所取得的工作业绩。
(四)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生产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本人从事专业需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相同或相近,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36号)文件执行。
(五)评审政策倾斜。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分别按《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4号)文件执行,申报时注明“乡村振兴人才”“定向基层”等;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陕人社函〔2024〕225号)执行。上述文件可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下载参阅。符合上述政策倾斜的人员,应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年限及论文要求。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参评论文、科研项目等发表、完成时间截止到2024年10月5日。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电子期刊和电子著作不予认可。
(七)评审结果及证书办理。评审结果批复文件发至各市人社局或有关推荐单位。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五、其它事项
1.申报人员和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陕西省职称评审操作手册》(详见网上申报系统主页),按照《手册》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正常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申报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认真审核把关,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职称申报应按程序进行,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
2.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围绕提高工程质量、推动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衡量申报对象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3.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6〕23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高级职称评审每人400元。缴费以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通知(申报人员预留手机号码),可搜索“陕西财政厅”公众号,点击“非税票据一体化”,查询显示缴费页面后,按照提示进行网络缴费。审核通过人员缴费不成功的请及时与评委会联系,至缴费截止日期仍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人员因提供虚假信息或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评审答辩,交纳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
4.申报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集中一次按原渠道退回,有关单位须及时通知申报人员在审核意见规定时限内,集中一次完善或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在规定时限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未收到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重新补充提交材料后,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退回补充或完善材料。
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核参评材料过程中,对存疑的电子材料,可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纸质版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经查实,若确属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提交材料的,将对有关申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取消申报人员申报资格,纳入全省失信“黑名单”。
5.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住建厅职称负责机构。参评材料若存在涉密情况的,参评材料需进行脱密处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方 圆 029-63915876
附件:1.有关词语特定解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
原文链接:http://js.shaanxi.gov.cn/zcfagui/2024/9/118293.shtml?t=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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