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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 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物业服务质量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企业市场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以下称“物业监督员”)制度,由各市主导,聘任一批公道正派、有能力水平的物业监督员,协助政府部门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形成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合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担任物业监督员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优先聘任下列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专家学者,退休党员干部,各级物业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或新闻工作者;

    (三)为确保公正、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按照回避原则,原则上不聘任物业企业及物业上下游企业的管理人员担任物业监督员;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物业监督员聘任方式

    物业监督员由县区住建部门向市住建部门推荐,或由个人向市住建部门自荐;市住建部门对照有关条件审核合格后聘任并发放聘书;聘任后由市住建部门向省住建厅报备。

    物业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续聘任。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续聘或提前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利用物业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三)公开发表涉物业方面负面言论的;

    (四)长期不履行物业监督员职责的;

    (五)因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三、物业监督员履职方式

    (一)物业监督员不对应固定的物业项目或物业企业,可以对所在市所有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或由市住建部门以县区为单位划片确定其监督范围。

    (二)物业监督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通过明察暗访发现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适当方式收集其他业主对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方面的投诉;对省、市、县区住建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物业监督员可以独立开展监督,也可以依托物业行业协会开展监督。

    (三)物业监督员可以就发现或收集到的问题及投诉直接向物业企业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对物业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转交属地县区住建部门调查处理;对县区住建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市住建部门反映;对市住建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仍不满意的可以向省住建厅反映。

    (四)物业监督员不得干涉物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物业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未经允许不得将发现或收集的问题及投诉对外公开。

    (五)物业监督员应做好日常监督记录,至少每半年向市住建部门报告一次。

    (六)物业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不领取工作报酬。

    四、其他要求

    (一)建立物业监督员制度是督促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前端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各市住建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各市聘任物业监督员的名额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沈阳、大连市各不少于100名,其他市各不少于50名,沈抚示范区不少于30名。

    (三)各市聘任物业监督员工作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将聘任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建立物业监督员制度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所有物业监督员的《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报送。

  

    附件: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登记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zjt.ln.gov.cn/zjt/tfwj/lzj/202409121147518507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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