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规模标准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指引》的通知
建市函〔2024〕637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防范直接发包行为风险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规模标准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工作中如遇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规模标准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防范直接发包行为风险隐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规划、造价咨询、投资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BIM等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发包采购,未纳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参照本指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结合项目实际,精简交易环节,优化交易流程,积极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促进便捷高效采购。
(二)注重公开公平。公开发包信息和成交结果信息,做到阳光采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三、工作机制
(一)发包人负责制。发包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发包。与项目发包采购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应明确发包流程、发包方式、异议投诉处理、履约监管、信息公开等事项。
(二)信息公开机制。发包人应及时在本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发包信息和成交结果信息。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相应发包专栏的,发包人可自主公开相关信息。
(三)争议处理机制。发包人应健全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机制,公布接受争议的联系方式,应及时处理和答复有关争议。
四、发包程序
(一)公开发包信息。
在组织发包活动前公开发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包项目名称、范围等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除外。
(二)组织发包活动。
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确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的除外。经定向或市场询价,本单位内部会签后可直接签署合同。
10万元至60万元以下的项目。选择履约信誉好、资质资格不存在异常的承包人或供应商组织合同谈判,经发包人单位会议审定。工程可以由专业作业企业承接。
6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场调查后,可邀请不少于两家单位参照询价、谈判或磋商等方式采购,评审结果经发包人会议审定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布成交结果。
成交结果信息包括成交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如有)、成交合同价等。
(四)发放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向成交单位发《成交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五)发包资料归档。
对发包项目进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定发包方式等内容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记录、发包文件、评审或谈判等发包记录、成交单位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承包合同等。
(六)其他事项。
发包活动应明确对施工单位建筑技术工人持证上岗要求。
各市县有发包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遵循本指引。
五、工作依据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关于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通知》(建发函〔2024〕13号)三、方法步骤(四)总结巩固。针对集中整治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剖析,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购工作的通知》一、健全工作规则;二、压实主体责任;三、加强内控管理;四、强化督促指导。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4〕1号)13.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建市函〔2024〕218号)(十三)持续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违规设置地方保护壁垒、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限制国产品牌、“萝卜招标”等行为。常态化机制化治理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行业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联合体投标、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发包。
六、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十一)推行持证上岗。自2025年1月1日起,从事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模板工、防水工等工种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至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关键工种(构件制作工、吊装工、灌浆工等),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原文链接:http://dohurd.ah.gov.cn/wjgk/tfwj/57521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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