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4〕3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首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按照统一部署,严肃查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0月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照职责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服务,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为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查询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底)
1.全面排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或在多个单位同时缴纳等情况。
2.严肃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畅通举报途径,广泛征集“挂证”问题线索,并对投诉举报和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调查出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挂证”的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担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5年2月)
1.认真总结。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职责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于2025年2月15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形成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完善机制。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性文件。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合理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高度重视、共同负责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协同联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严明工作纪律。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及时快捷办理注销等手续,保障专项治理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教育引导。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在首都建筑市场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附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doc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kszczn/zcwj/zcwjzcl/543420296/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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