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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变更稻屯洼青少年生态教育中心项目占用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泰安市林业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变更稻屯洼青少年生态教育中心占用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请示》(泰林呈字〔2024〕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308-370923-04-01-356048)。稻屯洼青少年生态教育中心项目(变更)占用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面积4.3744公顷。项目原用地面积3.7339公顷已取得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批复(鲁自然资函〔2024〕87号)。受农转用红线和边界测量误差的影响,新增用地面积0.6405公顷,主要用于湿地植物恢复与宣教展示等。项目新增用地全部位于保护区的实验区。

  二、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2024年9月1日,你局在泰安市组织专家召开了《稻屯洼青少年生态教育中心项目对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变更)》(以下简称《报告》)专家评审会,并通过专家评审。9月19日,省自然资源厅委派专家对该工程占用自然保护区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并进行了落图审查。经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原则同意稻屯洼青少年生态教育中心项目(变更)占用东平湖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三、你局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要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报告》评审和批复意见,切实加强该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管,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按程序移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五、你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征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林地等审批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lcsdgl/sdgl/202409/t20240930_476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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