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的通知
矿山企业:
2024年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方案”)审查工作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要求编制开发方案;编制内容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编写;同时参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服务指南的通知》(内地调研字〔2024〕1号)。如与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文不同之处按照33号文执行。
资料送审要求如下:
一、文字图纸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套;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包含上述全部内容的电子光盘6份。
二、附件
1.矿业权人出具关于开发方案审查的申请(红头文件原件)。
2.涉及变更开采方式的煤炭项目,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
3.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矿业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认定)文件,或由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开展评审(仅限自治区级出让、登记采矿权)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
5.开发方案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 ,附编制人员的身份证及职称证复印件。
6.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采限制、禁止要求等准入条件,需提交相关部门说明文件:
(1)申请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包括: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申请采矿权矿区范围与国家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情况。
7.涉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或涉及国有矿山企业办理转让等特殊情形的,须依照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应证明性材料。
(注:上述材料应按33号文要求装订,附件应制定目录,复印件应逐份加盖公章)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2024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zrzy.nmg.gov.cn/zwgk/tztg/202409/t20240930_2583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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