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2021年4月6日至5月6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7月20日向辽宁省反馈了督察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把抓好整改落实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推动辽宁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农业强省的重要抓手,认真落实整改方案,扎实推进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成效。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现将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公布如下。
一、督察整改工作研究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和做法,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决扛起农业生态环保工作政治责任。
(二)持续高位推进。成立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环保领导小组,细化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抓到底”的工作推进机制。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对重点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负责同志各司其职,对本领域环保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成立环保督察整改专班,抽调2名同志专门负责调度和督办,把督导贯穿整改工作全过程。
(三)强化责任担当。采取视频调度、调阅资料、现场督导、专家座谈等方式,加强实地督导和技术指导。坚持领导带队,行业专家参加,对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开展了多次督导,帮助地方研究解决问题。多次在全省有关会议上督促沿海地区加快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发布工作。2023年,先后四次召开全省渔业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渔港整改工作,要求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渔港水域环境保护;组织省级督察,赴沿渤海各市开展督察指导,重点检查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渔港环境监管、渔港水域环境保护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整改任务总体进展情况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截至2023年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的2项整改任务已经完成整改。
三、采取的有关措施和下步工作安排
为扎实推动督察整改工作,保证整改成效,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印发《关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我省渔业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1〕461号),对涉渔相关问题整改进行全面部署。二是加大工作指导。指导各地严格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划定海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切实做到应划尽划。编制《辽宁省沿海渔港布局规划》《辽宁省沿海渔港包保责任制》,对沿海渔港防污染设施建设及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督促指导各地关停渔港。三是开展复核排查。2024年1月、7月,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通过自查、复核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高质量完成。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将农业建设成绿色产业,乡村建设成宜居之地,为打造辽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提供良好的生态支撑。
附件:有关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具体进展情况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有关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具体进展情况
任务75:按照有关要求,2020年年底前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全部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发布工作,但辽宁省级规划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未完成编制及发布工作。市县级养殖规划虽在2018年前完成编制,但省渔业主管部门对地方缺乏有效指导,部分地方规划未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规划缺少约束性、操作性。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一)2021年12月31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的通知》(辽农渔〔2021〕325号),省级规划发布实施。
(二)2022年,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2〕61号),指导各地严格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划定海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切实做到应划尽划。指导各地严格依据规划开展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切实加强渔政执法,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全省养殖水域滩涂科学合理开发利用。2023年3月,沿海6市及15个县(区)全部完成规划修订工作,修订文本已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任务96:《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2019年年底前完成沿海渔港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但辽宁省农业农村部门直至2020年10月才对外公开渔港名录。督察发现,辽宁省渤海海域共有渔港86座,大多数渔港存在审批手续不全、污染治理不到位问题。28座纳入名录管理的渔港中仍有19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部分渔港仍存在港口污染防治设施配而未用、港池垃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58座未纳入名录管理的渔港更普遍存在审批手续不全、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
(一)2022年2月14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辽宁省沿海渔港布局规划》(辽农渔〔2022〕17号),全面推进我省渔港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全省渔港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一年多实施情况,结合沿海地区渔业船舶停靠实际需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沿海各市彻底摸清本地区渔港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渔港数量和规模。经沿海各市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5日,印发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整辽宁省沿海渔港布局规划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3〕673号),全省共有渔港214座,其中:大连市120座、丹东市52座、锦州市3座、营口市8座、盘锦市2座、葫芦岛市29座。
(二)全力推进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提升。全省二级及以上渔港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配备;三级及以下渔港各市结合实际制定配备标准,未制定标准的,按照《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配备。截至2023年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86座渔港中,保留渔港59座。58座按照标准配备了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营口田崴北渔港正在建设中,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已纳入建设中。其余27座渔港已全部关停。
(三)盘锦市渔业产业中心渔港不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86座渔港内,于2023年竣工验收,已按照标准配备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2023年,省农业农村厅先后印发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业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渔港整改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将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渔港环境监管、渔港水域环境保护作为督察检查的重点工作。
原文链接:https://nync.ln.gov.cn/nync/index/zwgk/zszdgkwj/202410121610018223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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