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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纳入社会类保租房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9月30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对实行商用水电气价格的商务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后,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向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请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

  房源纳保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通知》,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应当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房源原则上须具有权属证明文件;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房源规模不少于10套;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如何申请纳保? 公寓类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将房源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进行核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满足条件的项目提请区政府认定,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遵循《认定办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少于六年;由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剩余期限。

  公寓类居住房屋认定为社会类保租房后,应遵循《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运营管理。《通知》明确,鼓励面向有租住需求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体出租,承租人需满足《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区域无房、未租住保障性住房等承租条件。

  租金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该类房源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后,承租人子女能否积分入学,按照房源所在区的积分入学政策规定执行,积分类别以原房屋性质为准,并在租赁双方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为鼓励社会主体将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的支持措施。其中,水电气价格优惠。对实行商用水电气价格的商务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后,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向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请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经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审核通过后,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明确水、电、气的具体价格。

  此外,房源纳保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通知》还明确,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记者 窦延文)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d.gov.cn/zfgl/dtxx/content/post_4509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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